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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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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暂住人员申办护照”规定 外省(市)暂住人员申办护照是指常住户口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外省和本省跨市暂住人员因本工作单位业务需要派遣短期出国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护照,而不须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
申请条件(下列必须全部具备): 1、工作单位是持有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包括国有、个体、私营、境外商社在粤常驻机构、混合所有制企业。 2、在上述工作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持有暂住地公安局颁发的有效暂住证。 3、出国事由是因工作单位的业务需要,而非其他任何个人事由。 ●
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省(市)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符合出国护照照片标准的申请人近期照片三张(规格为48x33mm,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交)、暂住证、户口薄或其他户藉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司)对本人出国的意见,说明工作单位业务需要事由(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
核查流程: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该项申请时,须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核查函。 2、核查函发出后,受函单位须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答复同意的或满十五个工作日没有答复核查结果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通知有关审批机关予以审批。答复不批准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通知有关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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